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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原上海市计划生育用品管理协会)章程
(2010年6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原上海市计划生育用品管理协会)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殖健康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检测以及相关咨询、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业务的单位和从事生殖健康产品研制、管理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生殖健康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加强研发、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流和规范生殖健康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积极推动上海生殖健康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目标。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业务范围
提高生殖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参与标准制定,开展交流、合作、培训、展览展示、咨询服务,接受委托事项。
(一)参与制定生殖健康产品、技术和服务的标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沟通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努力解决影响本产业发展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有关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政策、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推广生殖健康产品在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方法和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管理的科学水平。
(五)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做好国内外生殖健康产品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生殖健康产品展览、展示;组织开展咨询服务。
(六)参与生殖健康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工作。
(七)开展与国内外生殖健康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单位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会员单位参与市场竞争。
(八)承担有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生殖健康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检测以及相关咨询、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业务的单位和从事生殖健康产品研制、管理的专家学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名义申请加入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的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个人)向本协会提出入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对于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自觉维护协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相关退会手续。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或否决理事会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届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的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调整、增补理事;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不含第十六条第二、四、五款),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选举;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四)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其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有关部门或企业资助;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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